來源:來源:汽車商報
作者:王健
《中國巴士與客車》年鑒主編、重慶交通大學公共交通學者 王 健
備受爭議的校車標準再一次出現戲劇性的變化,中國“校車”標準名稱又變了。從現行的專用小學生校車標準、專用幼兒校車標準到正在修訂的校車標準和幼兒校車標準,又新冒出一套專用校車標準。據媒體報道,《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專用校車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兩項標準已經通過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客車分技術委員會審查。
根據《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的階段劃分及代碼》 (GB/T16733-1997),國家標準制定程序分為立項、起草、征求意見等9個階段。
工信部公開征求對《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等四項國家標準的意見,其中前兩項是修訂強制性國家標準《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校車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由國標委下達標準修訂項目計劃任務給工信部,擬代替現行《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 (GB24407-2009)和《專用小學生校車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 (GB 24406-2009) (請注意標準名稱的變更);后兩項是新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幼兒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幼兒校車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 它們分別替換了制定中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專用幼兒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專用幼兒校車座椅、約束系統及車輛固定件的強度》 (請注意標準名稱的變更)。
有趣的是,在公開征求意見的四項強制性國家標準中,前后兩項的編制說明表述各不相同,其任務來源都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所下達的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后兩項標準的編制說明似乎要隱含某些資訊。查閱國標委綜合[2009]93號文件,仔細分析發現:國家標準的項目名稱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原項目計劃任務中的專用幼兒校車術語被修改為幼兒校車,但未說明是國標委或工信部同意修改這2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名稱。
奇怪的是,《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等四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在公開征求意見,并通過國標委組織客車分技術委員會審查后,被縮減為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 (送審稿)和《專用校車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 (送審稿) (請注意標準名稱的變更)。工信部負責人解說:新的《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專用校車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國家標準綜合了公開征求意見的四項標準內容,涵蓋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及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提出幼兒專用校車、小學生專用校車和中小學生專用校車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幼兒、小學生和中小學生專用校車座椅的尺寸和強度等安全技術要求。
獲得通過審查的兩項“校車”國家標準突然使人一頭霧水,這里不是簡單地對“校車”術語咬文嚼字,而是依照《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 (GB/T 1.1-2009)要求進行的學術討論。制定標準的目標是規定明確且無歧義的條款,以便促進貿易和交流 (總則),國家標準中最基本的組成部分就是“術語和定義”,如果對“校車”術語都沒有一個社會共識,標準中的相關條款就難以達成“統一性”,也無法與現行基礎標準的有關條款保持“協調性”,更難與國際文件保持“一致性”,這些都是標準化工作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如果說政府機構的官員對“校車”基本概念理解不準確,或只是為了簡化管理工作而要求分別制定專用小學生校車和專用幼兒校車系列標準,混淆了“校車”概念;作為國家標準的編制者,如果堅持了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的標準編制原則,還有美國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 (FMVS)作為參照,完全不應該出現對校車 (School Bus)標準相關術語缺乏“統一規定”的問題,更不會出現國家標準名稱隨意改變的情況。
已獲得通過審查的兩項“校車”國家標準在標準名稱上的變化是否獲得國標委的批準,我們不得而知。顯然,國標委組織客車分技術委員會是無權變更標準名稱的,工信部同樣也無權變更標準名稱,已獲得通過審查的兩項“校車”國家標準中明顯存在程序問題,需要國標委發文撤銷已下達的標準修訂項目計劃任務 (包括國標委綜合[2009]93號中專用幼兒校車相關標準、國標委綜合[2009]93號中的校車相關標準),并重新發文下達標準修訂項目計劃任務 (專用校車相關標準),這是國家行政機構應當遵守的基本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
下一篇
廣州洋校車啟示錄
1、凡本網注明"來源:本站"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校車網,未經本網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www.rxwzzj.com!"。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校車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master@xiaoche0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