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傅達林
備受關注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日前頒布施行,條例明確規定校車享有路上“優先權”,對校車服務對象范圍、校車駕駛人條件、校車準入條件等作出規定,還就超載等違法行為專章規定了責任條款。
這部行政法規的急速出臺,可謂是在血的教訓催促下完成的,它凝聚了現代政府提供公共安全服務的價值理念,更寄托了全社會對中小學生安全權利保護的殷切期許。雖然是急速立法,但起草部門比較充分地吸收了民間意見,一些規定較好地回應了民眾的訴求。
將校車安全納入法治軌道,依法化解兒童上學放學途中的交通風險,首要的條件是立法本身必須科學、細致、具有可操作性。從內容上看,條例在責任設定上較為全面,尤其是強化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職責,明確了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明晰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之間的責任劃分,并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加強對校車使用的源頭治理。從操作性上看,立法對超載行為進行了徹底否決,對載有學生的校車行駛速度也作了具體限定,同時對法律責任進行了細致區分,這些都為日后的執法奠定了良好的規范基礎。
當然,條例不可能解決校車安全的所有問題,它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例如條例規定: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類似這些具體的操作性規程看似細小,實則關涉到利益的分配,因而尚待政府部門出臺配套規定,本著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公平合理地予以分配。
科學立法只是構筑兒童上學安全通道的基礎性工序,良好法治秩序的形成,最終還依賴于對法規制度的嚴格執行,缺乏權威性的執法就很難達到立法當初所設想的秩序目標。生活中多次發生的惡性校車事故,不止一次地暴露出社會治理的一些痼疾,地方層面的校車監管如何防止漏洞百出,條例中對校車賦予的優先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對失職瀆職和違法行為如何進行嚴密無疏漏的監管和追究,這些都考驗著行政系統的執法能力,同時也考驗著社會大眾的公民素質。
科學立法只是構筑兒童上學安全通道的基礎性工序,良好法治秩序的形成,最終還依賴于對法規制度的嚴格執行,缺乏權威性的執法就很難達到立法當初所設想的秩序目標。
上一篇
讓校車駛上安全通道
下一篇
司機遵章守法 校車才真的安全
1、凡本網注明"來源:本站"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校車網,未經本網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www.rxwzzj.com!"。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校車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master@xiaoche0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