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王亦君
中國青年報北京4月10日電(記者王亦君)國務院日前正式出臺《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比2011年12月11日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條例作了多處較大修改。
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趙曉光介紹說,征求意見稿的名稱為《校車安全條例》,今天起實施的法規名為《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增加管理兩字,凸顯出該法規的立法目的是通過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安交管、道路運輸等多個部門的法定職責,加強對校車安全的監管。
趙曉光說,起草部門對7000多條公眾意見進行了逐條研究,在如何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解決幼兒園幼兒乘車安全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為了確保學生乘坐校車安全,條例規定,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駕駛人的安全駕駛是保障校車安全的關鍵。條例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鑒于校車乘坐對象的特殊性,條例對校車駕駛人規定了比一般車輛駕駛人更為嚴格的資格條件。
“學校布局、發展城鄉公共交通、國家對校車的政策支持問題,雖然不直接屬于校車安全管理問題,但與校車安全管理問題密切相關,對這些問題,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建立相應制度,條例對這些問題也作出了銜接性規定。”趙曉光說。
征求意見過程中,許多意見提出,解決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問題,不能僅考慮校車本身的安全,關鍵還是應當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上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建議在設置和調整學校及教學點布局時,多聽聽當地群眾特別是學生家長的意見。
條例回應公眾意見,增加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趙曉光介紹說,征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面對將接受義務教育的小學生、初中生納入校車服務范圍普遍表示贊成;對高中學生上下學是否納入校車服務范圍,意見不一致。起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認為,高中生的身體條件及自我保護能力與成年人大體相當,上下學需要乘車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車,不必再納入校車服務對象范圍。
除了高中生之外,幼兒園幼兒是否屬于校車服務對象也引起了廣泛關注。
條例在制度安排上體現了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的導向,將幼兒校車作為特殊情況在附則中作了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應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對涉及校車的違法行為,條例加大了處罰力度。條例規定,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條例對違法使用拼裝車輛充當校車的行為,處罰更加嚴厲。條例規定,使用拼裝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條例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同時,條例還對學校、地方政府等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并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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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條例構筑兒童上學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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