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
作者:未知
公安部近日下發《關于加強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管理的通知》,通知規定駕駛人屬于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的,當事人要在30日內申請注銷駕駛證。另外,全面清理校車駕駛人,發現有吸毒行為記錄者,將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
“毒駕”違法不等于犯罪
從該《通知》上可以看出,對于“毒駕”來說,懲處依據依然是停留在法規,規章階段,并未進入到法律階段,司法程序。不予受理,不予核發,甚至注銷,起到的只不過是一種行政手段效果上的懲戒,責罰,或者處罰。從懲罰結果上看,只不過是一種“軟性”的強制手段,或者為了預防“毒駕”不危害交通安全而采取的“強有力”舉措,似乎找到了“毒駕”的根源,其實不然。
“毒駕”應該學一學“酒駕”入刑
“酒駕”與“毒駕”都具有相似性性質,一個具有故意性,一個具有隨意性,突發性。前者帶有主觀,主觀性較強,后者帶有客觀性,不可控制的突發性,主觀性較弱。但相比較而言,二者都帶有一定的主觀性,那就都是違法駕駛,忽視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在2010年8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將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定為犯罪,明確規定“酒駕”入刑。可據犯罪行為的主觀性構成要件,“酒駕”與“毒駕”,對危險駕駛的違法行為的危害行為,危害結果,都是持一種放任的態度,那么,不妨也把“毒駕“納入刑法的考量范圍。
但相對“酒駕”來說,“毒駕”入刑,應酌情減輕刑罰力度。畢竟“毒駕”違法行為的主觀行為并沒有“酒駕”強。“毒駕”入刑可行,應減少刑法懲罰力度,這即是應該的,也是必要的。
對于“毒駕”而言,懲處力度小了,不足以引起其他“毒駕”人員的驚醒。然,懲罰過度了,又有失公平,這還得需要以后立法的不斷完善。所以說,“毒駕”入刑是必要的,也是交通事故頻發的形勢所迫,而必然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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