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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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海南萬寧市大茂鎮金色搖籃幼兒園一4歲半男童被遺忘在校車內,導致其中暑脫水陷入昏迷,后雖經醫院40多個小時的全力搶救,最終不幸離世。事后,除園長因懷孕取保候審外,班主任、接送老師、司機三人皆被刑事拘留。
公開報道中,這至少是今年發生的第二起幼兒被遺忘校車內的致死案例,近些年,幾乎每年都會發生幼兒因被遺忘校車內死亡的悲劇。澎湃新聞梳理公開報道發現,在2016至2018年三年里,至少發生了12起幼兒被遺忘校車致死案例。其中,2017年6月28日至7月13日,河北省發生了4起。
澎湃新聞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找到了上述公開報道中6起事件的相關判決文書,其中,直接責任人多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且多被判緩刑。因監督不力被指犯玩忽職守罪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則多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于刑事處罰。
有家長認為,此類事件相關責任人受到的處罰過輕。山東大學法學院法律系講師劉濤認為,如果沒證據證明是故意的,可以確定為過失致死,在刑法上,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是三到七年,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處以刑罰,同時適用緩刑,所以目前的判決是符合刑法規定的。
多起案件責任人被判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
據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判決書顯示,多起幼兒被遺忘校車內致死的案例中,涉案教師、司機、園長等直接責任人均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普遍判刑在三年,且獲緩刑。
2013年5月23日,河南省鄧州市汲灘鎮民辦金貝貝幼兒園使用違規校車接送幼兒時,不慎將一名幼兒遺忘在車內,造成幼兒中暑死亡的嚴重后果。事發后,相關班兩名班主任以及實習老師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而幼兒園執行副園長和司機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6年6月16日上午,湖南省臨澧縣四新崗啟智幼兒園在使用非正規校車接學生的過程中,導致一名幼兒毛某被遺忘在車上,隨車照管員未按規定清點人數,也未與帶班老師進行交接。當日下午15時許,毛某才被發現遺忘在車內死亡。
案發后,隨車照管員李娜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樣的罪名,代課老師顏水蘭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非正規校車駕駛員李敬兵則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同樣在2016年,距離上述案件事發不足1月,7月6日,廣西忻城縣再次發生類似事件。被害幼兒李某甲因被遺忘在車內長達9小時而中暑、脫水死亡。案發后,負責接送兒童的樊某甲和莫某甲被判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8年5月24日,就讀于湖北武漢市江夏區星星幼兒園的4歲幼兒欣欣,因在上學時被遺忘在校車內長達7個小時,導致中暑死亡。事發后,該園執行園長因未檢查車內是否還留有學生,被判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所公布上述案件判決書中,被告人均存在因“自首”而“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涉事人員被判處緩刑。
而根據《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研期間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對此,有網友及幼兒家長認為判刑過輕。
除了涉案教師和司機,幼兒被遺忘校車中死亡的案件往往還涉及違規運營校車、司機無校車駕駛資格、非法辦學等情況。根據澎湃新聞搜索到的裁判文書,多起案件中因存在監督檢查不力犯玩忽職守罪的相關責任人,因犯罪情節輕微,被判免于刑事處罰。
如上述2013年的案件中,負責主抓轄區內安全的鄧州市汲灘鎮中心學校副校長劉某甲,因對轄區內學校安全制度及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情況監督檢查不力,被指控犯玩忽職守罪。因“劉某甲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情節輕微,免于刑事處罰。
2016年在福建莆田優優幼兒園發生的同類案件中,時任荔城區鎮海街道辦事處教育辦的負責人吳錄頌負有對無證民辦幼兒園的監督職責及接送車輛排查職責,因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而造成幼兒在車中死亡。法院認為吳錄頌玩忽職守罪成立,但因犯罪情節較輕且存在自首情節,免于刑事處罰。
在2017年河北省霸州市的同類案件里,霸州市堂二里鎮文教室校長榮國華因長期放任轄區內幼兒園非法經營,構成玩忽職守罪。但和上述案件一樣,最終因犯罪情節較輕,免于刑事處罰。
相關部門監管人放任幼兒園非法辦學、監督不力、未排查接送車輛,最終卻免于刑罰,也讓部分家長表示不能接受。
專家:解決校車安全問題應多管齊下
近些年屢次發生幼兒因被遺忘校車致死,不免讓人心驚。
早在2012年4月,國務院就已經發布實施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其中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隨車照管人員應當清點乘車學生人數,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但明文規定,依然沒有制止悲劇的發生。
“這個事件屢次發生,已經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的問題,而是反映出了幼兒園和老師們輕視孩子們的生命,缺少對生命的尊重。”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博導程方平。
程方平建議,首先應該盡快建立詳細的制度,包含校車資質認定、駕駛員要求、責任認定等,“有了相應的制度就能責任到位,公立就追究幼兒園和政府的責任,私立的就追究辦學法人的責任。”
對此,上海師范大學學前教育系系主任李燕也認為,相關部門應把握好幼兒園的辦學資質和校車的駕駛員資質,嚴格審查和監督。針對屢次發生的校車安全問題,她建議應該責任到人,“我們應該規定校車的師生比例,比如要求每12個幼兒必須配備一名隨車管理老師和司機,一旦發生事故就追究隨車老師和司機的責任。”
談及判刑問題,山東大學法學院法律系講師劉濤認為,在司法角度,判刑3年是正常的,并不存在法律故意包庇或者判刑過輕的行為。“孩子遺忘在校車上死亡,如果沒證據證明是故意的,那么可以確定為過失致死,在刑法上,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是三到七年,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處以刑罰,同時適用緩刑,所以一般是判三緩五,上述案件司法判三緩三是合法的。大家覺得量刑過輕,那么應該是在刑事立法的層面來考慮。”
他指出,校車司機是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如果單在刑事立法上針對這一責任主體量刑加重,可能會讓這一行業的從業人員在心理上產生委屈感,更多人不愿意投入到這個行業中。
因此,劉濤認為,與其加重刑罰,更重要是加強培訓和監管。一是出臺針對校車資質、校車司機資質的規定,提高校車司機的入職門檻,幼兒園在聘用校車司機的時候就可以根據規定考核司機的職業技能、不良記錄、個人思想道德品質等。二是交管部門和教育部門應該定期進行運營安全培訓,同時加強監管,嚴查違規運營,對校車司機進行定期考核。
程方平也告訴澎湃新聞,目前在幼兒園監管方面,尤其是鄉鎮幼兒園,確實存在一定監管不足的問題。“現在城市里面都有規范的公立幼兒園,但鄉村的孩子也要上幼兒園,政府部門有責任幫民辦幼兒園規范好相關問題,對教師和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他建議,解決校車安全問題應該是多管齊下,建立制度、加強培訓、嚴格監管、責任到位四方面相結合,才能防止此類事件的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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