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南都社論
日前,海南萬寧某幼兒園一男童被遺忘在校車內,最終中暑脫水而亡,包括班主任、接送老師、校車司機等多人被刑拘。有媒體梳理近3年來至少12起幼兒被遺忘校車事故發現,事故中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責的直接責任人“多被判緩刑”,因監督不力被指犯玩忽職守罪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多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于刑事處罰”。
一邊是“幼兒被遺忘校車內致死”的嚴重后果,另一邊是緩刑這一無論在公眾看來還是依據法律都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結果,二者加在一起確實容易讓人有一種“判輕了”的感覺。但是,正如法律專家分析所言,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量刑區間為三到七年,情節較輕的還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處以刑罰,目前幾起案例的刑事判決結果大體符合法律規定。
被以關鍵詞檢索歸集到一起的幾樁校園安全事故案,與事發時社會各界的熱議相比,事后的刑事追責可能多少有些不匹配。但必須要說,這也正是司法相對遠離現實紛擾、得以冷靜居中判斷的價值所在。更何況,被集納到一起的幾樁刑事判決結果,除了公眾直觀看到的“校車安全事故”、“緩刑”這樣的關鍵詞,事實上都有各異的具體案情(包括個案當事人在事故前后的各自舉動),盡管判決結果最終可能趨同,但具體司法在每一起案件中的裁量和判斷都應當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判斷。
值得思考的是,人們對校車安全事故刑事追責部分的關注背后,可能是一種“法律萬能”乃至“刑法萬能”的心態。公共事件的責任追究,法律尤其是刑法只能是社會最后(而非全部)的底線,緩刑僅代表刑事立法、司法層面對待具體某一問題的判斷,在此之前奏效的還應當有日常社會治理的諸多規則。具體到校車安全的保障和責任追究,則還有對行業準入、日常運作和責任追究的全鏈條行政監管,被判緩刑的責任人可能面臨相對高額的民事賠償、職業領域的問責乃至行業禁入,這同樣是事故追責的一部分。客觀來說,即便最終是緩刑,追責可能也并不輕。倒是有必要追問,人們內心深處對刑事追責(尤其是實刑)的依賴,又究竟源自何處?
在此番被匯總的諸多校車安全事故發生前,2012年4月國務院就已經發布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條例對隨車照管人員的基本操作規范有非常明確的要求,“應當清點乘車學生人數,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對照條例生效后發生的多起幼兒悶死在校車內的安全事故,幾乎每一起事故都是“栽”在這一條細得不能再細的操作范式上。
有明文規定,但悲劇依然不停上演,這種尷尬的局面似乎不獨發生在校車運營這一處,從闖紅燈過馬路到系不系安全帶,再到日常化的垃圾分類,人們對各種明示社會規則的實際遵守程度其實同樣不容樂觀。一定程度上可以說,這正是公眾對責任追究的輕重判斷習慣以刑法來衡量的原因———缺乏對實刑之外其他責任追究方式的基本敬畏和信賴。入刑(甚至實刑)與否,成了不少人判斷問題嚴重性的唯一標準,而對在此之前的一應社會規則置若罔聞,這可能才是最值得反思的地方。
讓包括校車在內的社會日常運行能嚴絲合縫、按部就班,把責任追究機制中的每一項做實,是讓刑法問責也回歸其本位、不被過分期待的基礎。未成年人出行的人身保障,需要的是像“上下車核對人數”這樣環環相扣的責任落實,而不能僅僅寄希望于事后嚴肅追責的震懾。
1、凡本網注明"來源:本站"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校車網,未經本網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www.rxwzzj.com!"。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校車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master@xiaoche0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