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曉鵬、潘春娟
校車安全事故及隱患時有發生,如何不讓悲劇在我省再次上演?1月30日,省人大代表劉新東建議:我省應盡快出臺嚴格的校車管理辦法。
經過前期調研,劉新東發現,我省校車管理中存在許多問題:比如一些中小學校、幼兒園,特別是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為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忽視安全因素,造成安全隱患。而且校方和校車經營者有利益關系,故而對校車超載現象抱著聽之任之的態度;比如道路交通安全部門查處力度不夠,一些校車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司機也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一些拼裝車、農用車接送學生現象依然存在,但道路交通部門對此卻無能為力。
另外,相關交通法律法規對違規校車的處罰力度不夠。校車非公路客運車輛,依照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駕車超員只能依照第四十九條一款“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二十至二百元罰款”,對于無校車通行證卻正常從事接送學生的機動車卻無任何處罰手段,教育局對無校車通行證的機動車或學校也無相關處罰手段。
為此,劉新東建議,我省應抓緊出臺山西省校車管理辦法,對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批、校車通行安全和乘車安全及法律責任做出詳細規定。加快省級校車服務方案制定進度,按照“保障就近入學、建設寄宿學校、發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原則統籌解決學生上下學交通問題,把校車服務重點放在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建立健全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保障體系。
督促縣市政府建立健全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批制度,督促學校和幼兒園落實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等各項制度。尤其是要加強過渡安全管理,確保過渡期內接送學生上下學的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載客汽車都取得校車標牌,所有校車駕駛人都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對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要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嚴格依法處罰機動車駕駛人和所有人,對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由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校車的,要嚴格依法處罰。對校車超速、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要嚴格監督、依法查處。對校車駕駛人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要堅決依法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以確保校車運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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