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校車超載案以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原核載19人的幼兒園校車,竟然硬塞進39個小朋友和1名工作人員,后校車司機及幼兒園法定代表人分別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各并處罰金。因校車超載,司機、園長被判刑,再次敲響了安全警鐘,這個事關孩子的人身安全的大問題,應是全社會所零容忍的。
2015年11月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與醉酒駕駛一樣被界定為危險駕駛罪,要處拘役,并處罰金,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嚴重超載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也以危險駕駛罪論處。盡管法律已將校車嚴重超載的行為上升為犯罪打擊,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校車嚴重超載的事例并不少見,因此被判刑而見諸報端的案件也不在少數,既然校車嚴重超載是涉嫌犯罪的行為,為什么還常有發生呢?可能不少司機利欲熏心,缺乏對生命的敬畏,無視法律,對此抱有僥幸的心理,認為雖然超載了,但只要不出事,將學生安全接送到目的地,就不算是什么嚴重的問題,孰不知,法律規定只要有嚴重超載的行為既可構成犯罪,而不需要發生交通事故,這也就是常說的行為犯。
前述法律規定了嚴重超載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說明并不是一切超載行為均可構成犯罪,只有超載行為達到“嚴重”程度才是犯罪,通常理解,多次超載、因超載被行政處罰后又超載的、超載人員數額較多的,可界定為情節嚴重,但目前,法律上如何判定校車超載情節嚴重的問題,與此配套的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出臺,這也導致動用刑律打擊校車超載行為時缺少可量化的標準。隨著司法實務的推進,相信最高司法機關很快會出臺規定,便于精準處理校車超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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