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時報
作者:未知
8月13日,濟南市政府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接送小學生、幼兒的校車應當使用專用校車,接送初中生可以使用非專用校車。在省政府未出臺專用校車過渡期限的具體規定前,濟南市校車過渡期暫定為3年,過渡期校車須嚴格按照標準設立。
同時,一輛校車的管理分工也進行了明確:校車上路前,教育行政、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等部門要認真履行校車使用許可審查、校車標牌核發、校車駕駛資格審批等職責;學生上車前下車后,安全由家長負責;校車運行過程中,安全由校車服務提供者負責,交通部門全程視頻監控。
接送幼兒和小學生須專用校車
前期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和駕駛人也應重審
2012年4月5日,國務院公布施行《校車條例》,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治軌道。根據《校車條例》有關規定,接送小學生、幼兒的校車應當使用專用校車,接送初中生可以使用非專用校車。在省政府未出臺專用校車過渡期限的具體規定前,濟南市過渡期暫定為3年(即2012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省政府明確過渡期限后,依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我市具體實際進行調整。
在濟南市暫定過渡期限內,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核定載客人數不少于7人的載客汽車,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標準和有關規定,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上述車輛經相關縣(市)區政府批準取得過渡期校車使用許可,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GPS行車記錄儀和視頻監控設備,配備照管人員后,由公安交警部門發放校車標牌。
濟南市特別要求,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和校車駕駛人也應在8月31日前,依照新規定重新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各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接送學生車輛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檢查車輛技術狀況、車輛隸屬關系、駕駛人資格、隨車照管人員配備情況、車輛載客數量、車輛停放區域、站點設置和運行線路、運行時間、管理臺賬、收車驗車制度、前期排查問題整改以及定人、定校(園)、定車管理措施等,對上述檢查情況,要分類歸檔、完善臺賬。對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人要按照暫定過渡期標準,督促辦理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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