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上海網
作者:未知
滬教委財〔2012〕46號
各區縣教育局、物價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3207號),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等三部門制訂的<上海市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滬府辦發〔2012〕15號)等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本市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范圍
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明確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包括保育、教育和其他三大類共11項,具體項目和收費標準詳見附件。今后根據教育保育需要,結合財政投入和物價變化等情況,對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實施動態管理。
二、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辦法
1.各區縣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范圍內,結合本區縣實際,制定公辦幼兒園的具體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
公辦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在區縣收費標準范圍內,并按照總量控制原則,征求學生家長委員會意見,同意后報本區縣教育、物價部門備案,經公示后書面征求幼兒家長自愿選擇意見,確定本園收費項目和標準,按規定收費和管理使用。
2.各區縣教育、物價部門要做好教育收費公示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確保公示內容準確,主動接受幼兒家長和社會的查詢、監督;幼兒園要認真做好教育收費公示工作,收費前應事先書面告知幼兒家長,并由其自愿選擇。未經書面告知或幼兒家長未自愿選擇的,不得收費。
3.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應當由幼兒園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公辦幼兒園應出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收據。
4.課程配套標準材料費、課外活動費在學期結束時結算,由幼兒園向幼兒家長發放用款清單,多退少不補。餐費、點心費、延時服務費按月據實結算。幼兒園在收取其他代辦服務性收費時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嚴禁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
5.幼兒園要嚴格執行本市對經濟困難家庭適齡幼兒實施學前教育資助政策,繼續做好各項幫困工作,有條件的幼兒園可逐步加大對在園貧困幼兒的減免和資助力度。
三、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管理
1.各區縣教育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所屬幼兒園的教育收費管理,對違規收費行為,除清退違規收費外,對相關人員和學校繼續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一票否決”制,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要逐步建立平時檢查與集中檢查、自查與檢查、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長效管理機制。幼兒園要自覺接受各級價格、教育、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2.幼兒園收取代辦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幼兒家長自愿和非營利原則,除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幼兒園及教師不得借機謀取私利、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損害幼兒利益。如確有折扣,應按實進入幼兒園賬戶,并據實向幼兒家長結算,不得挪作他用。
四、民辦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
民辦幼兒園收費必須堅持幼兒家長自愿與非營利原則,由幼兒園在全市收費項目范圍內自主選擇收費項目,根據實際情況自定收費標準,報本區縣教育、物價部門備案,簽署《對社會履行備案收費內容承諾書》,按備案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列入招生簡章,向社會公示后執行。民辦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使用稅務部門提供的票據。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3年。
附件:上海市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物價局
上海市財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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