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校車網
作者:網絡
(十一)其他方面
1、增加了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14);
2、明確了教練車最基本的技術要求;
3、增加了自卸車等裝有液壓舉升裝置的機動車的特殊要求;
4、增加了機動車產品使用說明書的相關規定(4.16);
5、明確了號牌安裝孔的數量要求(11.8.2)。
6、細化了車輛圖形和文字標志的相關規定(4.8.6—4.8.8)。
7、明確了車輛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加裝、改裝的限制性規定(8.1.2、8.1.3、8.6.6)。
8、細化了無軌電車的電氣安全要求(8.6.7)。
9、刪除了GB7258—2004的附錄A至附錄E。
(4.1.2產品標牌、4.5.6核載的特殊規定、12.6氣體燃料裝置的安全防護)……
14 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
14.1 應根據駕駛人的殘疾類型,在采用自動變速器的乘用車上,加裝相應類型的、符合相關規定的駕駛輔助裝置。加裝的駕駛輔助裝置安裝應牢固可靠,位置應適宜操縱,且不應與車輛的其他操縱指示系統沖突或妨礙車輛其他操縱指示系統的操作。
14.2 駕駛輔助裝置加裝后,不應改變原車結構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影響原車操縱件的電器功能、機械性能,且不應使駕駛人駕駛時受到視野內產品部件的反光眩目。
14.3 加裝的方向盤控制輔助手柄應間隙適當,操縱靈活、方便,無阻滯現象。
14.4 加裝的制動和加速輔助裝置應具有制動、加速互鎖功能并保證制動靈活、方便,不會發生失效現象。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手柄傳動到制動踏板表面的正壓力達到 500N時,控制手柄表面的正壓力應小于等于 300N。
14.5 加裝的轉向信號遷延開關及駐車制動輔助手柄應剛性固定。轉向信號遷延開關應開關自如,功能可靠,不會因振動和其他外力條件而自行開關;駐車制動輔助手柄應操縱輕便、鎖止可靠,操縱力應小于等于 200 N。
14.6 加裝的駕駛輔助裝置的各部件應完好有效,表面不應有影響使用的凹凸、劃傷、返銹等,在接觸人體的表面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棱角或其他有害使用者的缺陷。
14.7 殘疾人專用汽車應設置符合規定的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
說明:(1)本章是關于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是本次修訂時增加的內容,主要出發點是規范肢體殘疾人駕駛汽車的操縱輔助裝置的加裝,確保殘疾人駕車安全。本章的技術要求主要參考(推薦性)國家標準《肢體殘疾人駕駛汽車的操縱輔助裝置》(GB/T21055—2007)制定。(2)根據GB21861—2008《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機動車安檢機構在車輛唯一性認定時,對加裝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應檢查操縱輔助裝置銘牌標明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確認是否與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記錄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一致。(3)根據公安部令第111號,殘疾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在車身前部和后部分別設置專用標志。專用標志應當設置在車身距離地面0.4m以上1.2m以下的位置。
注意:車輛管理工作實踐中,發現某些車輛維修、改裝廠家為便于右下肢殘疾人駕駛汽車,將(原車安裝在駕駛人座椅右下前方的)制動踏板和加速踏板改裝至駕駛人座椅左下前方,這不屬于加裝駕駛輔助裝置,實質上屬于擅自改變車輛的結構、構造特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㈠款,應予以禁止。
4.8.11 教練車應在車身兩側及后部噴涂高度大于等于 100mm的“教練車”等字樣。
6.1 教練車按需要可設置左右兩個方向盤。
7.2.12 教練車(三輪汽車除外)的行車制動應裝備有副制動踏板。副制動踏板應安裝牢固、動作可靠,保證教練員在行車過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機動車減速和停車。
8.6.1教練車(三輪汽車除外)還應設置輔助喇叭開關,其工作應可靠。
12.2.7 教練車(三輪汽車除外)應安裝有符合規定的輔助后視鏡,以使教練員能有效觀察到車輛周圍的交通狀態。
說明:(1)GB7258—2012未規定所有教練車均必須設置左右兩個方向盤。(2)教練車安裝的輔助后視鏡,應保證教練員在副駕駛座位上觀察到的車輛周邊范圍,不小于駕駛學員在駕駛人座位上能觀察到的車輛周邊范圍。
關注點:是否允許用普通汽車改裝為教練車?
4.16 產品使用說明書
4.16.1 機動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用文字標明與車型(整車型號)相一致的以下結構參數和技術特征,必要時還應用圖案輔助說明:
——整車產品標牌、按 4.1.3規定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或電動機型號和編號)、標有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或電動機型號和編號)的標識等標志的具體位置;
——長、寬、高等整車外廓尺寸參數;
——軸荷、整備質量、最大允許總質量等質量參數;
——發動機主要技術參數(如發動機最大凈功率、額定功率/轉速、額定扭矩/轉速);
——罐體容積及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
——燃料種類及標號;
——機動車整車出廠時所達到的排放水平;
——指定試驗條件下的整車燃料消耗量;
——最大設計車速、最大爬坡度等動力性能參數;
——起步氣壓的具體數值;
——可以使用的輪胎規格、備胎規格,以及輪胎氣壓等使用注意事項;
——鋼板彈簧的形式和規格;
——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的材質、結構、尺寸、連接部位和形式、外形;
——封閉式貨車隔離裝置的承受能力及裝載貨物注意事項;
——電動轉向助力裝置等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項;
——最大設計車速大于 100km/h的機動車的車輪動平衡要求;
——車輪定位值;
——制動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圍;
——制動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圍;
——涉及安全使用車輛的其他事項。
注:對發動機最大凈功率、額定功率/轉速等發動機主要技術參數,以及車輪動平衡要求、車輪定位值、制動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圍、制動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圍等主要用于車輛維修的技術參數,在其他隨車正式文件上有說明的,也視為滿足要求。
4.16.2 汽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對其裝備的安全氣囊、電子穩定控制系統、防抱死制動裝置等安全裝置的功能、用法和注意事項等加以說明;裝備有安全氣囊的汽車,還應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確安全氣囊展開的條件和情形。
4.16.3 乘用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對適合安裝的兒童座椅的類型及固定方法加以說明。
4.16.4 旅居掛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明示車輛行駛過程中旅居室內不得載人。
4.16.5 三輪汽車和裝用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貨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明示所有操縱機構的操作說明。
4.16.6 輪式專用機械車、特型機動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明示其制造時所執行的相關國家標準和/或行業標準的標準順序號和年號。
4.16.7 機動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所有文字性內容均應有中文。
說明:本條是對機動車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是本次修訂時增加的內容。增加本條的主要出發點是:(1)使車輛的使用者通過閱讀車輛產品使用說明書能更多地了解安全駕駛車輛的相關常識;(2)使車輛的管理者、維修者能更多地知曉車輛相關的技術參數,進而加強車輛運行安全管理,提高車輛運行安全水平;(3)要求車輛制造廠家明示汽車安全氣囊等安全裝置的實際防護效果,為盡可能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支撐。
注意:(1)本條關于機動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自2013年3月1日(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7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其中,第4.16.7條關于機動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所有文字性內容均應有中文的要求,自2013年3月1日(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7個月)開始對新進口車實施。(2)本條中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包括隨車交付給車主的正式文件。
11.9.6 自卸車等裝有液壓舉升裝置的機動車,應裝備有車廂舉升的聲響報警裝置和(車廂舉升狀態下)防止車廂自降保險裝置;并且,在設計和制造上應保證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不會出現車廂自動舉升現象。
說明:GB7258—2012增加了自卸車等裝有液壓舉升裝置的機動車的相關要求,為進一步嚴格此類車輛管理提供依據,以更好地保證此類車輛的安全使用。
11.8.1 機動車應設置能滿足號牌安裝要求的號牌板(架)。前號牌板(架)(摩托車除外)應設于前面的中部或右側(按機動車前進方向),后號牌板(架)應設于后面的中部或左側。
11.8.2 每面號牌板(架)上應設有4個號牌安裝孔(三輪汽車前號牌板[架]、摩托車后號牌板[架]應設有2個號牌安裝孔),以保證能用M6規格的螺栓將號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裝在車輛上。
說明:本條明確了前號牌板(架)應設于前面的中部或右側的要求不適用于摩托車,為下一步取消摩托車前號牌創造條件;同時,本條增加了每面號牌板(架)上應設有4個號牌安裝孔的規定,以期從設計和制造源頭上保證號牌安裝牢固、可靠。
注意:(1)自2013年3月1日(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7個月)開始,新生產的所有機動車應保證機動車號牌能通過2個號牌安裝孔、用M6規格的螺栓牢固可靠地安裝在車輛上。自2016年3月1日(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43個月)開始,新生產的所有機動車應保證機動車號牌(三輪汽車前號牌和摩托車后號牌除外)能通過4個號牌安裝孔、用M6規格的螺栓牢固可靠地安裝在車輛上。 (2)第11.8.1條中的“滿足號牌安裝要求”是指號牌板(架)應能保證符合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36《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規定的號牌在機動車上規范安裝。目前,許多貨車和掛車的后號牌及乘用車的前號牌無法通過4個號牌安裝孔安裝在機動車上,應在標準規定的實施過渡期內予以改進。 (3)若機動車通過增加設置號牌架來保證號牌的安裝符合規定,則原則上增加設置的號牌架應與車身永久性地固定連接在一起,非經破壞性操作不能被取下,即事實上號牌架應構成車身的一部分。但是,受前部造型的限制,許多乘用車只能通過增加設置單獨的號牌架來保證前號牌的安裝達到本標準規定的要求。此時,前號牌與號牌板架之間通過4個號牌安裝孔用M6規格的螺栓連接,號牌板架則通過另外設置的兩個孔或多個孔用螺栓固定在乘用車上。鑒于本標準規定號牌板(架)設有4個號牌安裝孔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號牌安裝的牢固可靠,如果乘用車制造廠家保證號牌按其設計的安裝方式能牢固、可靠的安裝(號牌架與車輛的連接螺栓的連接深度應足夠長),且在號牌安裝在乘用車上后非經破壞性操作不能將號牌連同號牌板從乘用車上整體拆卸(號牌架與乘用車的連接孔應被安裝的號牌遮擋,從外部不可見),可視為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4.8.6 所有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均應在駕駛室(區)兩側噴涂總質量(半掛牽引車為最大允許牽引質量);其中,欄板貨車和自卸車還應在駕駛室兩側噴涂欄板高度,罐式汽車和罐式掛車還應在罐體上噴涂罐體容積及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欄板掛車應在車廂兩側噴涂欄板高度。噴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數字應清晰,高度應大于等于 80mm。
4.8.7 總質量大于等于 45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所有掛車均應在車廂后部噴涂或粘貼放大的號牌號碼,放大的號牌號碼字樣應清晰。
4.8.8 所有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應在乘客門附近車身外部易見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數字標明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
說明:(1)第4.8.6條和第4.8.8條增加了貨車和專項作業車應噴涂總質量、欄板高度、罐體容積等字樣及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應在乘客門附近車身外部易見位置標示提供給乘員的座位數的要求,以便于交通警察加強路面安全監管,便于社會面加強監督。第4.8.7條增加了放大的號牌號碼的要求。機動車檢驗查驗時,應檢驗查驗車輛是否按規定噴涂了相應尺寸的字樣。(2)根據國家標準《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 ,金屬常壓罐體的涂漆顏色對碳鋼或低合金鋼罐體應為淺色或不與環形橙色反光帶混淆的其他顏色,對鋁及鋁合金或不銹鋼制罐體按設計圖樣的規定;金屬常壓罐體兩側后部色帶的上方應噴涂裝運介質的名稱,字高不小于200mm,字體為仿宋體,字體顏色按裝運介質類型分別為紅色(易燃、易爆類介質)、黃色(有毒、劇毒類介質)、黑色(腐蝕、強腐蝕介質)、藍色(其他介質)。(3)根據國家標準《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2—2008) ,非金屬常壓罐體的外表面可不涂裝,非金屬材料的本色應為淺色或不與環形橙色反光帶混淆的其他顏色;當罐體需要涂裝時涂漆顏色應為淺色或不與環形橙色反光帶混淆的其他顏色,且涂料不應侵蝕罐體非金屬材料并不應被裝運介質所腐蝕;罐體兩側后部色帶的上方應噴涂裝運介質的名稱,字高不小于200mm,字體為仿宋體,字體顏色按裝運介質類型分別為黑色(腐蝕性介質)、黃色(毒性程度為中度或輕度危害介質)、藍色(其他介質)。
注意:(1)GB7258—2012刪除了GB7258—2004第4.8.5條的要求,對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不再強制要求其在車身兩側噴有明顯的“禁止煙火”字樣或標記。(2)車輛管理工作實踐中,發現某些危險貨物運輸車的罐體具有鏡面反光功能,這不符合GB7258—2012第11.1.1條中“(車身)外部不應產生明顯的鏡面反光”的規定,應予以禁止。
8.1.2 機動車不得安裝遮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的裝置。除轉向信號燈、危險警告信號、緊急制動信號、校車標志燈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安裝使用的標志燈具外,其他外部燈具不得閃爍。
8.1.3 用戶不得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改裝,也不得加裝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
8.6.6 汽車裝備以及加裝的所有電氣設備不得影響本標準規定的制動、轉向、照明和信號裝置等運行安全要求。
說明:(1)第8.1.2條增加了“機動車不得安裝遮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的裝置”的要求,以期避免因貨車和掛車在外部燈具(特別是后部燈具)上加裝“防護柵欄”而影響外部燈具的最小幾何可見度和視認性。(2)第8.1.3條增加了“用戶不得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改裝,也不得加裝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要求,同時,GB7258—2012刪除了GB7258—2004中“8.2.10附加的燈具、反射器或附屬裝置不允許影響本標準規定安裝的燈具和信號裝置的性能且不應對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響”的要求。主要出發點是為嚴管非法改裝、加裝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不安全行為提供依據。(3)第8.6.6條是本次修訂時新增的內容,主要出發點是避免因電氣設備的不當安裝和使用影響車輛運行安全。
注意:當前,機動車所有人非法改裝汽車燈具的情形較為普遍,國家相關部門應研究出臺相關政策規定,嚴厲打擊此類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8.6.7 無軌電車的特殊要求
8.6.7.1 周圍空氣相對濕度在 75%~90%時,無軌電車的總絕緣電阻值應大于等于 3MΩ ;相對濕度在 90%以上時應大于等于 1MΩ。
8.6.7.2 集電頭自由升起的最大高度,距地面應小于等于 7m,且在最高點應有彈性限位。當集電頭距地面高度在 4.2m~6.0m范圍內時,集電器應能正常工作。
8.6.7.3 線網在標準高度時,集電頭對觸線網的壓力應能在 80 N~130 N 范圍內調節,行駛中集電頭在觸線上滑行不應產生火花;經分、并線器及交叉器等時,不應產生嚴重火花。
8.6.7.4 車門踏步和車門扶手以及人站在地面上能接觸到的車門口周邊的扶手,應和車體金屬結構絕緣或用絕緣材料制成,使用 1000V兆歐表測量時絕緣電阻應大于等于 0.6 MΩ,或在車門打開操作時實現整車高壓電路系統與供電線網的斷路互鎖。
8.6.7.5 各車門均應設有與車身導電良好的接地鏈。車門處于開啟狀態時,接地鏈應與地面可靠接觸。
8.6.7.6 高壓電氣總成應具備過流保護、短路保護、過壓保護、欠壓保護等功能。
8.6.7.7 集電頭應具備防掛線網防護或掛線后的防護裝置。
8.6.7.8 集電桿與集電頭之間的電氣絕緣應具備面耐水性。自集電頭沿集電桿向下至 2.5m處的集電桿表面,應具有絕緣防護層。集電桿與集電頭之間應有帶絕緣結構的安全繩,安全繩的牽引斷裂負荷不低于 10 kN。
8.6.7.9 無軌電車在允許的偏線距離內行駛時,當集電桿拉緊彈簧斷裂后,集電桿在車輛左右偏線位置自由下降,在其最低高度距地面2.5 m的位置應有限位裝置。
8.6.7.10 無軌電車上的電源接通程序,至少應經過兩次有意識的不同的連續動作,才能完成從“電源切斷”狀態到“可行駛”狀態。
8.6.7.11 無軌電車應裝備漏電檢測報警器,車輛一旦到達漏電臨界值,報警器能發出明顯的光或聲的報警信號。
說明:本條細化了無軌電車的特殊要求,完善了規范和加強無軌電車運行安全管理的技術依據。
4.1.2 產品標牌(條文略)
說明:第4.1.2條是對機動車產品標牌的規定。與GB7258—2004相比,GB7258—2012增加了特型機動車產品標牌應標示項目的要求,規定專項作業車產品標牌應標示“專用功能主要技術參數”,明確了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電動摩托車等新能源車輛產品標牌應標示的項目,并規定汽車功率統一按“發動機最大凈功率”標示、總質量由“最大設計總質量”統一改為“最大允許總質量”。同時,從環保的角度,刪除了GB7258—2004中“(柔性標牌的)項目內容應采用蝕刻方式”的要求。
(1) “能永久保持的產品標牌”是指產品標牌應以焊接等非經破壞性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車輛上;因此,原則上標牌不應以鉚接方式固定在車輛上,但考慮到車輛產品實際情況,現階段仍允許產品標牌以鉚接方式固定在車輛上。
(2)改裝車應有兩個標牌,其中一個是底盤標牌(或改裝前的整車的產品標牌),另一個是整車產品標牌,兩個標牌中的“車輛識別代號”內容應一致。但是,對于進口的改裝車,如其只有改裝后的整車的產品標牌,不宜簡單地認定其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對于進口的改裝車,若只有一個產品標牌,其上標明的制造國與機動車相關憑證上記載的制造國應一致;若有兩個產品標牌,則其中一個產品標牌上標明的制造國應與機動車相關憑證上記載的制造國一致。
(3)產品標牌上標明的制造國原則上是指最后階段制造廠所在國,應與機動車相關憑證上記載的制造國一致;對進口機動車,一般情況下還應與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進口機動車輛制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上記載的對應車型的制造國一致。
(4)專項作業車的專用功能主要技術參數根據專項作業功能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專項作業車產品標牌上標明的專用功能主要技術參數應與機動車隨車資料(如產品使用說明書)中記載的專用功能主要技術參數一致。
注意:
(1)本條關于機動車產品標牌應標明項目的要求,對于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電動摩托車、專項作業車和特型機動車,自2013年3月1日(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7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2)為便于機動車制造廠家安排生產,本標準發布后,機動車制造廠家即可按照本標準的規定標明產品標牌上的項目。
(3)車輛管理工作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GB7258—2004實施后,部分車型采用柔性標簽制作的產品標牌可以被完整地揭下,明顯不符合標準規定。機動車制造廠家應選用符合規定的柔性標簽制作產品標牌,并通過相關工藝保證此類產品標牌粘貼在車輛上后不能被完整地揭下。同時,部分車型使用的硬質標牌采用(用膠)粘貼等方式固定在車輛上,極易被完整地揭下,也不符合本標準“能永久保持的產品標牌”的規定。
(4)目前,從某些海關進關的進口車,產品標牌標示項目不符合規定、項目名稱無中文等違規情形較為突出,進出口機動車檢驗機構應按照規定嚴格檢驗把關。各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應針對性地加強檢驗查驗,并將發現的違規情形及時逐級上報。
4.5.6 特殊規定
4.5.6.1 裝備有殘疾人輪椅固定裝置的殘疾人汽車、裝備有擔架的救護車等用于載運特定乘客的載客汽車的乘坐人數,以及醫療車、體檢醫療車等專項作業車的乘坐人數,參照 4.5.2、4.5.3和4.5.4核定。
4.5.6.2 旅居半掛車不核定乘坐人數。
4.5.6.3 貨車駕駛室(區)以外部位設置的座椅和臥鋪不核定乘坐人數。
說明:GB7258—2012增加了專用客車、專項作業車等特殊車輛乘坐人數核定的原則性要求,明確了旅居半掛車及貨車駕駛室(區)以外部位設置的座椅和臥鋪不核定乘坐人數,以期進一步嚴密管理依據。
12.6 氣體燃料裝置的安全防護
12.6.1 氣體燃料的供給系統應有有效的安全保護結構措施,以防止氣體泄漏,每一個鋼瓶閥出口端都應安裝高壓過流保護裝置。
12.6.2 對于兩用燃料汽車,應設置燃料轉換系統并安裝燃料轉換開關。在燃料控制上,應具有當發動機突然停止運轉時,即使點火開關打開也能自動切斷氣體燃料供給的功能。燃料轉換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便于駕駛人操作,其擋位標記應明顯,能分別控制供油、供氣兩種狀態。氣體燃料和汽油電磁閥的操作均應由燃料轉換開關統一控制;當電流被切斷時,電磁閥應處于“關閉”位置。
12.6.3 壓縮天然氣管路應采用不銹鋼管或其他車用高壓天然氣專用管路,高壓液化石油氣管路應采用專用管路。不準許用戶改動或加裝鋼瓶。
12.6.4 鋼瓶應被可靠地固定在車上,安裝鋼瓶的固定座應具有阻止鋼瓶旋轉、移動的能力,固定座應便于拆裝工作。鋼瓶安裝在車上后,鋼瓶編號應易見,鋼瓶的強度和剛度不得下降,車架(車身)結構強度也不應受影響。
12.6.5 鋼瓶安裝位置應遠離熱源,必要時應采取隔熱措施。在任何情況下,鋼瓶及其所有高壓管路和高壓接頭與發動機排氣管和傳動軸的任何部位之間的距離應大于等于 100 mm;當鋼瓶及其所有高壓管路和高壓接頭與發動機排氣管的距離在 100 mm~200 mm之間時,應設置固定可靠的隔熱裝置。
12.6.6 鋼瓶應安裝在通風位置或采取有效的通風措施,閥門滲漏的氣體不應進入駕駛室或載人車廂。
12.6.7 鋼瓶與汽車后輪廓邊緣的距離應大于等于 200mm。鋼瓶安裝在汽車車架下時,鋼瓶下方和后方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且鋼瓶及其附件不得布置在汽車前軸之前。
12.6.8 鋼瓶不得直接安裝在駕駛室、載人車廂和貨箱內。當不得不安裝在上述位置時,應用密封盒、波紋管及通氣接口將瓶口閥及連接的高壓接頭與駕駛室、載人車廂或貨箱安全隔離。密封盒等隔離裝置應有很強的防護功能,當車輛受到沖撞時應能有效地防止鋼瓶沖入駕駛室、載人車廂或貨箱內。
12.6.9 通氣接口排氣方向應指向車尾方向并與地面成 45°圓錐的范圍內,能將泄漏氣體排出車外,通氣接口至排氣管和其他熱源距離應大于等于 250mm,通氣總面積應大于等于 450mm2。
12.6.10 鋼瓶的安裝和保護罩的設置,應能保證鋼瓶集成閥的正常操作和檢查。
12.6.11 手動截止閥應安裝在鋼瓶到調壓器之間易于操作的位置,閥體不得直接安裝在駕駛室內。
12.6.12 鋼瓶至調壓器之間應安裝濾清裝置,并易于檢查、清洗和更換。
12.6.13 高壓管路的特殊部位(如相對移動的部件之間)應采用柔性管線,其余部位應采用剛性管線。
12.6.14 剛性高壓管路應排列整齊、布置合理、固定有效,不得與相鄰部件碰撞和摩擦,所有高壓管路和高壓管接頭應得到有效的保護,高壓管接頭應安裝在能看得見且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
12.6.15 氣體燃料車輛應安裝泄漏報警裝置,所有管路接頭處均不應出現漏氣現象。
說明:第12.6條是對氣體燃料專用裝置的要求。與GB7258—2004相比,本標準在參考國家標準《燃氣汽車改裝技術要求 壓縮天然氣汽車》(GB/T18437.1—2009)和《燃氣汽車改裝技術要求 液化石油氣汽車》(GB/T18437.2—2009)的基礎上,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⑴ 將GB7258—2004中的“氣瓶”統一修改為“鋼瓶”,避免因標準規定的不合理而限制其他材料氣瓶的研究、開發和使用。
⑵ 增加了每一個鋼瓶閥出口端都應安裝高壓過流保護裝置的要求,以期更好地防止氣體泄漏。
⑶ 增加了用戶不得改動或加裝鋼瓶的要求,避免由此帶來的安全隱患。
⑷ 增加了鋼瓶安裝在車上后鋼瓶編號應易見的要求,方便相關部門加強鋼瓶使用監管。
⑸ 調整了鋼瓶必須采取隔熱措施的距離要求,以與GB/T18437.1—2009和GB/T18437.2—2009國家標準相一致。
⑹ 細化了鋼瓶直接安裝在駕駛室、載人車廂和貨廂內的隔離要求,以方便機動車制造、使用、管理部門執行相關規定。
⑺ 增加了通氣接口的排氣方向及至排氣管和其他熱源的距離要求、通氣總面積,以期更好地規范通氣接口的設計和安裝。
⑻ 增加了氣體燃料車輛應安裝泄漏報警裝置的要求,以使車輛使用人能更便捷地發現管路泄漏等安全隱患。
注意:第12.6.15條關于氣體燃料車輛應安裝泄露報警裝置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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