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黑龍江法制辦
作者:網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概念解釋]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校車使用、通行和乘車安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管理原則] 校車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分工負責,社會參與,屬地管理與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責任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h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六條 [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工作督導檢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
第七條 [就近辦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八條 [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提供校車服務,鼓勵和支持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通過采取延長公交線路和運行時間、增設公交站點等方式提供校車服務,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給與補貼。
第九條 [舉報處理]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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