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北省政府在線
作者:校車
項目名稱:校車使用許可
設立依據:《河北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申請條件:學校車可配備校車;合法的客運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批準成立的校車經營單位、自然人均可提供校車服務。
申請材料目錄:
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并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的注冊登記證;
2、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駕駛證;
3、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在內的校車運營方案;
4、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5、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
辦理程序:
1、教育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查,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設計城市道路的,還應送同級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征求意見。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回復意見。
3、校車行駛線路超出教育行政部門所在市、縣(市、區)的,收到申請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門還應征求相關縣級或設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4、教育行政部門應受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政府。相關市、縣(市、區)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申請人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應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6、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應按規定申請變更校車使用許可,經原作出許可決定的政府批準,重新領取校車標牌。
辦理時限:19個工作日完成
承辦處室:滄州市教育局安全衛生監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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