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云南網
作者:未知
國務院日前公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依循以人為本的原則,確立了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為校車行駛畫出了清晰可辨的“安全線”。近年來,一些地方校車安全事故頻發,引發社會強烈關注,出臺專門法規,建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顯得十分迫切。如今,在萬眾的期待中,國務院公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關切,法律的威嚴和剛性無疑能夠為校車安全增添一個厚重的砝碼。
然而,一紙條例能否護佑校車駛入“安全通道”,是留給社會的一道思考題。
本網邀請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云南省民辦教育協會副會長李春光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保障就近入學,盡量減少校車使用
【規定】《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李春光:《條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體現了兩項原則來減少校車使用,即,一是就近入學是最優原則,能實行就近入學的地方,就應當以就近入學為主,以寄宿制學校為輔,減少校車的使用。
二是盡量通過公共交通解決學生上學問題,首先應當通過完善公共交通滿足學生需要,只有公共交通無法解決,并且短時間無法盡快完善的情況下,才能考慮設置校車。
減少校車的目的,除了防止因集中使用校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發生重大人員傷亡以外,也為減輕困難地區學校、學生家長的負擔。
【專家建議】
《條例》授權各省根據自身情況制訂校車安全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在具體實施辦法制訂的過程中,除了應注意上述兩個原則外,還應當盡快對現有校車的情況進行清理,對現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車予以堅決取締,取締的同時,應盡量安排替代的公共交通方案或替代以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車。
校車安全管理學校負責
《條例》第十條規定,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李春光:
從《條例》的上述規定來看,為防止參與校車服務的各方推卸安全管理責任,《條例》規定由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共同建立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并由以教育部門為主導進行督導。
【專家建議】
《條例》的上述規定存在一定矛盾,一方面要求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共同建立管理制度,一方面又要求由學校單方面落實校車安全責任,學校一般不具有校車運營管理經驗,由學校自己或者由學校要求校車服務提供者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存在一定的難度。
因此,在制訂具體實施辦法中應當注意。在學校和教育部門負責為主的前提下,應對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各自在安全管理中的責任作出具體劃分,對公安、交通等其他政府部門的職責也應細化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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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教育的使命與政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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