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一夜之間,之前人們鮮有談及的校車問題,一下了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也成為中國政府議事日程上的重要問題。實際上,關于校車的事故,并不是今年才有。由于網絡傳播的廣泛快捷,加之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甘肅等地校車安全事故被置于公眾的視野之中,從而引發了社會對校車安全的關注。那些接送學生車輛發生事故的原因既有車(質量)的原因,也有人(駕駛員、教師、學校領導、政府領導)的原因,甚至還有自然(天氣、道路)原因等等。但是如果僅僅針對這些具體原因,通過全民動員,嚴查猛打,就想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那就只能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最終可能非但解決不了問題,還會制造更多新問題。此之所謂“折騰”。想不折騰,就得回到原點,將它放到教育系統和整個社會系統中統籌考慮。
一、校車不是公共物品,卻是政府的責任
公共管理理論把社會產品劃分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薩繆爾森關于公共物品 (Public Goods)與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的區分堪稱經典:“公共物品是這樣一些物品,不論每個人是否愿意購買它們,它們帶來的好處不可分開地散布到整個社區里。相比之下,私人物品是這樣一些產品,它們能分割開來并可分別地提供給不同的個人,也不帶給他人外部的收益或成本。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給通常需要政府行動,而私人物品則可以通過市場有效地加以分配。”也就是說,“公共物品”由政府和非營利性社會機構等公共部門來向社會提供,而“私人物品”由市場向社會提供。所以說,政府埋單的一個邏輯前提是:這個“單”上列出的物品應當是公共物品。換言之,如果是私人物品或者準公共物品,政府就不應該埋單或者只應該部分埋單。
(一)從自然屬性看,校車不是公共物品
從“物品效用的可分性”這一自然屬性的角度看,不同于政府、國防、立法、司法等“純公共物品”,公路、公共交通(包括校車)、公園、圖書館、學校,只能被看作是“準公共物品”。校車作為一種準公共物品,在消費方面具有較大程度外部性,它體現出消費中的爭奪性和排斥性。
第一,消費中的爭奪性,即你坐校車可能會導致其它想坐校車的人坐不了校車。這一現象在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發達國家)都比較普遍,在日前我國校車總體上需求不足的情況下,消費中的爭奪性就更加明顯了。甘肅慶陽正寧寧縣榆林子鎮“11.16”特大交通事故發生后,面對記者,村民道出了自己的無奈:“幼兒園校車超載的事早就有了,反應了,沒用,鎮子上只有一個幼兒園,我們也沒辦法,不然孩子就上不了幼兒園了。”頻頻出事故的校車,基本都是一般巴士客車,不規范,有重大安全隱患。這和正式的校車有很大的區別。日前,我國使用真正的專用校車的地區還是少數,如西藏拉薩、浙江德清縣、廣東省順德市、山東青島市等。其他大部分地區還是“山寨校車”和標準校車混雜運營,包括微客、普通公路客車、公交車等。研究者在江西、湖南、四川的一些農村調研的時候,經常見到一些農用二輪車、摩托車在接送孩了,孩了們把車擠得滿滿的,那些家長也很無奈,明知這樣的車不安全,但是沒有正規的校車,只能讓孩了坐那種車。統計數據顯示,每年我國有超過1.85萬14歲以下兒童死于交通安全事故,約有9000萬學生需要乘坐安全規范的校車,專業校車的市場容量將超過100萬輛。然而截止2009年底,我國專業校車實際銷售量僅為900輛。偌大的中國,校車卻如此稀缺。
第二,消費中具有排斥性,這意味著不是每個人都能無償地坐校車,而只有先按價付款(或者用其他方式支付一定成本),才能有資格坐校車。英國、德國、日本都是如此。英國在校車費用方面,私立學校由家長承擔,公立學校的租車費用由各地方政府承擔,學生乘車費用由家長支付,通常使用較優惠的學期卡;此外,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兒童可免費乘坐校車。德國的校車多數是免費的,有權乘車的學生每人都有一個乘車卡,但也有一定的限制。日本很多地方的學生可以免費搭乘校車,但也有部分地區出于成本以及則政壓力等考慮,規定乘坐校車付費。付費方式類似于乘坐公共汽車,現金購票或者提前購買月票或乘車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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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優先權"規定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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