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教育中國-中國網
作者:未知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出臺后,有一種聲音說這個條例規定多方籌集經費鼓勵社會捐贈,這是不是推卸社會的責任,既然政府關心校車安全,為什么不僅僅從財政統籌里面規定校車經費的問題。法制辦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趙曉光就此問題,回答了網友提問。
他說,應該說不存在這個問題,不存在推卸責任的問題。我剛才講的規定中明確支持校車所需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這都很明確了。同時多方積極性都要調動和發揮,甚至也需要鼓勵,不存在剛才所說的這方面的問題。我相信地方政府會把這個事情放在很重要的位置加以保證的。
現在很多地方都已經動起來了,校車開始購置了,很多經濟不是很發達的地方都在這么做了,關心民生、惠及百姓是我們黨堅持不懈的宗旨和原則,會這么做的。對于農村地區的校車問題,我們在條例的起草和調查研究過程中感受也很深,也給予了足夠的重視。剛才網友講到說這是“重災區”,要看這個詞怎么說了,不能全這么講,只是說農村這個問題比較突出,特別是邊遠落后地區更突出。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條件的限制,農村地區特別是邊遠落后地區客運公交不是很發達,覆蓋面有限。我們去的有些地方很多客運班線都是私人在運行,車況也不是太好,確實存在這樣的問題。
所以對這樣的地區條例應當給予高度的重視,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沒有,在條例的第三條第二款專門說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坐校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這強調的就是農村,條例一方面是一種政策導向,同時它也是一個責任和義務的明確。
在這一條里第三款規定了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接送服務。這從法律上給予了保障,而且這里面又提到了必須是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而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的,兩方面都做不到就必須要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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