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黃茜
校車本是保障學生安全的工具,為什么反倒成了危害學生安全的隱患呢?究其原因,怪政府投入不足者有之,責學校管理不善者有之,怨家長監護不力者有之,似乎都有道理,似乎又都失之偏頗。歸根究底,板子還是應該打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這個總根子上。
首先,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最不完善之處在于“權屬不清”。權屬關系混亂,自然也就爺爺不疼、外公不愛了,誰還有積極性和責任感去投入、去管理呢?教育部相關數據顯示,全國接送上下學的車輛為28.5萬輛,符合標準的校車為2.9萬輛,比例僅為10%。更有甚者,有些地區報廢車經翻新后竟流入學校,成為校車“主力”部隊??梢娦\嚢踩[患的源頭不是管理問題,而是投入問題。對此國務院多次下文要求各地做好校車工作,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多方籌集。但具體如何分擔、如何籌集,中央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地方政府也就只好繼續“摸著石頭過河”了。摸來摸去,有些地方還真在投資模式摸出了一些門道,比如采用“財政投資、部門監管、市場運作、企業管理”來實施校車專用制度的“德清模式”,又比如由專業機構組建校車公司、政府購買服務的“無錫模式”,以及政府監管、財政補貼、規范社會車輛運營的“宣州模式”等。這些模式各有千秋,但明確投資主體、加大投資力度這個大方向卻是不可改變的硬指標。
其次,“權屬不清”必然導致“責任不明”。校車安全涉及諸多管理部門,教育、公安、交通、質監等,越是多頭管理,越不容易劃清權力的邊際。而“責任不明”之下,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既無人負責又無法問責。這就是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上的又一個軟肋。另外,大多數學校為了避免承擔過多責任,采用購買校車服務的方式,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合同。然而這種情況下,校車管理究竟是校方的責任,還是校車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誰也說不清楚。因此,若能明確各部門的具體職責,監管到位,問責得力,校車安全問題或許會有不小的改善。
當然,理順權屬、明確責任之后,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便成為首當其沖的任務。諸如校車準入制度、校車安全標準、駕駛資格審核制度、校車運營監管制度、校車通過優先制度等等,這些制度一方面要細致完善,另一方面還要切實可行并落實到位,否則再漂亮的制度也只是裝飾墻面的風景而已。好在國務院最新頒布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并明確劃分了相關部門的職責所在。如果政府肯負“總責”,學校和家長又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那么,讓校車成為“安全的流動校舍”的愿景也就不再遙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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